公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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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107年1月11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26、39-1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因升格直轄市,由原台中縣、台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合併成立後,

    訂名為臺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結合同業力量,協助政令推行,促進同業關係提升經營層次,發揮團隊精神,

     增進共同之利益及矯正弊害促進業界繁榮,加速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全業界發展,提升產業環境、形象及素質。

            二、仲介專業人員之訓練培養與管理。

            三、反應會員有關修訂本業相關法令之建議。

            四、謀取並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促進會員間之流通與合作。

            六、維繫會員間之和諧互動關係。

            七、建立國內外同業互動關係及資訊流通。

            八、傳達及宣導主管機關之政令。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設立於台中市之公司行號,以經營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及

    相關業務之經營投資等不動產經紀業者,並領有經濟部發給證照、台中市政府公司

    登記事項卡證照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不動產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依規定繳存營業保

    證金及加入公會,始得營業。入會者須填 具入會申請書,並附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負

    責人身分證等相關資料之影本,經本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及第一年常年會費後

    始為本會會員。前項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會員代表。

第八條、本會會員代表之推派,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現任主管級之職員遴派之;每一公

    司、行號限推派代表一人為會員代表。

第九條、本會會員代表需年滿以二十歲以上,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

第十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會員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會員推派代表時應將其會員代表資料以書面通知本會,撤銷、異動時亦同。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但會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

     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代理人數,以受託人簽到之

     先後順序計至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為準,會員代表本人簽到後之代理無效。

第十三條、會員非廢業或遷出本市以外地區;或經政府依據本會章程第六條規定之營業項目

     認為不符者,不得退會註銷。

第十四條、會員公司及會員代表有不正當營業行為,或嚴重傷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由理監

     事聯席會議提交會員大會議處。

第十五條、會員應按期繳納會費,如未按照規定章程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再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

          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常務理監事,理

          事長者應予解職。

                  計算方式:從每年一月一日起算九個月未繳常年會費者予以停權,於停權期間若有再

                                    補齊會費者,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即可復權。

                                    公會收到會員繳費後,即發給「當年度會員證書」。而停權者,公會除拒發會員證書

                                    及停止一切服務外,並依法呈報主管機關(社會局、地政局)。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之,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

     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其選票之印製採理事會提參考名單之方式辦理之,

     選舉前項理監事。選舉前項理監事,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

     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為限,在未遞補前,均得列席參加會議。

第十八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一人同

     時當選理事、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

     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會就全體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

     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 時由理事會補選之。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會就全體監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

     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監事有缺額時由監事會補選之。

     補選之常務理、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一、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應以獲較多票者

                          為當選,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二、本會得設副理事長四名。

        三、副理事長應具常務理事資格,由理事長就當選常務理事中提名,任命之。

        四、理事長未能出席會務活動時由理事長就副理事長中指派一人代理之。

        五、理事長人選資格需曾擔任本會理監事一屆以上為限。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所有監事就常務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取一人

      得票較多者為常務監事召集人,綜理日常會務監察事宜。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業務之規劃統籌。

      八、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議處。

      八、與監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或辭職,其任期屆滿前除

        依規定或依法喪失本會會員代表資格外,其改派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九、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時之措施,於會員大

        會時追認。

      十、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事項。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五、與理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或辭職,其任期屆滿前除

        依規定或依法喪失本會會員代表資格外,其改派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七條、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兩次(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視同缺席一次)。
      四、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章程及商業團體之法規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

        會籍者。

      五、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

        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秘書、幹事各若干人,其員額編制及辦事細則
                      另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訂定之;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及解聘,依
                      工商團體會務人員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後行之。

第三十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需要分別組織小

     組;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規則另

     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

      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

                       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二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另有規定外,以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

      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下列各款之會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

      區分,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

      會職權。

第三十六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必要時得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每三個

      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應親自

      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

第三十八條、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召集人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

      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為辭職另行改選。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應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金額為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每一會員代表新台幣陸仟元整。以月計算按本會會計年度一次繳清。

                      三、委託收益。

                      四、基金孳息

                      五、捐助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會務發展活動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於每年年度終了二個月內,製成總報告書,由理事會

      審議,轉送監事會複核,再提訂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

      佈之,如會員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會員

      大會追認。

第四十二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

      辦法、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辦法及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呈准主管機關核備即修改之。

第四十五條、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呈准主管機關核備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