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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委員會組織職責

2019/8/18 / 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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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本會會務需要設置。定名為「教育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及職責如下:

(一)定期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新訓課程,協助會員公司員工取得資格合法從業。

(二)定期辦理經紀人、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協助辦理換照等相關事宜。

(三)擬定在職進修教育,配合考照專業課程,協助考取經紀人執照。

(四)擬定店東、店長、菁英特訓相關課程,提升經營績效。

(五)定期舉辦會員專題巡迴講座,提升經紀人員專業知識與素質。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另設置副主任委員2至3人、委員5至10人,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同意並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期均為3年,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2次,並於11月底前召開年度工作執行討論與擬定下年度工作計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若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行文。


第八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訂預算統籌支應。


第九條

各委員會記錄均應向本會理事會備查。


第十條

本組識職責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組織職責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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