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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2018/7/27 / 公文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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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已於107718日訂定發布,按辦法第4條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將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提供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租賃住宅服務業如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提供租賃住宅服務業相關資訊或有提供不實之虞者,市府地政局得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要求查詢或取閱租賃住宅服務業受託管理、保租或轉租有關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