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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臺中市政府」公文

2011/12/27 / 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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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343臺中市西區三民路1段158號6樓
承辦人:張林傑
電子信箱:m65218@taichung.gov.tw

 
403
臺中市西區華美西街一段142號4樓-1

受文者:臺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價二字第10002523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 旨:有關民眾反映接獲不動產經紀業者詢問是否委託出售不動產,致造成所有權人困擾或擔心個人資料外洩等情事乙案,請參依內政部函示並請  貴會加強約束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內政部100年12月23日台內地字第1000251837號函辦理。

正本:臺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臺中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市長   胡志強




附件:



內政部  函

地址:100臺北市徐州路5號
聯絡人:陳秀美
電話:(02)23565238
傳真:(02)23566230
電子信箱:moi1043@moi.gov.tw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0025183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為邇來民眾反映接獲不動產經紀業者詢問是否委託出售不動產,致造成所有權人困擾或擔心個人資料外洩等情事,請  貴會轉知各公會加強約束會員,並確實遵守「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請  查照。。

說 明:
一、為避免不動產相關業者不當利用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之住址資料,侵擾所有權人,前經本部95年6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50102875號函及99年7月7日召開會議之決議重申,請約束從業員紀律,並確實遵守「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16條之規定,如有違反者,得依程序移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爰請  貴會再次轉知各公會,務必約束會員遵守倫理規範並依本部上開函規定辦理。
二、副本抄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有民眾舉發違反規定者,請確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對該業者進行業務檢查,並得依同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之。

正本: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林森南路10號2樓之1]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基隆路1段111號8樓之1]、本部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地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