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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內政部公文

2011/12/9 / 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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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函

 

機關地址:408台中市黎明路2段503號
聯絡人:陳儀甄
聯絡電話:04-22502158
電子郵件:h0026@land.moi.gov.tw
傳真:04-22502372

 

受文者:臺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249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有關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對外廣告招生及課程辦理等事宜應以貴單位自己名義執行,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發生多起民眾檢舉本部認可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單位以非本部認可訓練單位名義對外廣告招生及受理參訓學員諮詢報名等情事,認為有違反本部於本(100)年5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502號函釋,經本部認可之訓練單位,對外招生及課程辦理等事宜應以認可單位名義執行,不得外包之嫌疑。

二、為免爭議並落實管理,嗣後貴單位招生廣告(含網站)應以自己名義執行,並應符合本部認可貴單位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得有非計畫認可之單位名稱或工作小組成員執行廣告招生、諮詢服務及課程辦理事宜,亦不得有足使社會大眾誤認非經本部認可訓練單位仍可辦理不動產專業訓練課程協助取得營業員證明之情事。倘貴單位有上開情節,請於文到後1週內改善,經舉報或查獲屬實者,將依認可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廢止認可。

三、另請貴單位依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9條規定,應於每期開課2週前將開課日期及課程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或至本部ehouse網站申請開課備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補備查,造成學員權益受損請自負。

四、又辦理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課程應先向本部申請開課備查並經審核通過後,始得以廣告招生,避免發生未經本部核備課程於招生後因故無法備查開課或完成訓練時所衍生之爭議,倘造成報名學員權益受損應自負補救責任;另申請開課備查時程以該期課程開課日起算2個月前以後至開課日2週前提出申請為宜,請勿過早提出申請;倘經查獲有未核備即廣告招生之情事將函請限期改善,未改善前不予核備開課申請案。

 

正本: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72家訓練單位(如行文單位)

副本: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地政司(中)(不動產交易科)

 

部長  江宜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