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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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各會員公會暨各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房仲全聯榮字第101095號
速 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檢送「不動產經紀人員不當擾民事件申訴表」乙份,請 查照。
說 明:
一、 邇來民眾投訴業者不當利用土地登記謄本住址資料侵擾所有權人,致使所有權人不甚其擾,為此本會建立擾民事件申訴管道並經本會第6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在案。
二、 敬請 貴會於接獲本會或民眾之擾民事件申訴表,於十五日內進行審議處理,並向所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閱系爭申訴案件之第二類謄本調閱申請紀錄。
三、 經 貴會審議處理若非屬經紀人員之責,請函請全聯會將調查結果函覆申訴人及所在地主管機關;若查屬實請檢具申訴人提供之事證函請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倫理規範處罰之,以保護所有權人權益。
四、 檢送「不動產經紀人員不當擾民事件申訴表」及流程圖,敬請將申訴表置於 貴會網站,俾利民眾下載。
正本:各會員公會暨各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理事長 李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