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343臺中市西區三民路1段158號6樓
承辦人:張林傑
電話:04-22170717
電子信箱:m65218@taichung.gov.tw
403台中市西區華美西街一段142號4樓之1
受文者:臺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 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價二字第100009298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 旨:有關100年5月1日實施「附屬建物屋簷及雨遮可登記不計價」政策,屋簷及雨遮登記面積如有發生誤差,如何找補疑義一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
一、 依據內政部100年5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541號函辦理,隨文檢附上開函文影本供參。
二、 副本抄送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請於網頁及架設之「跑馬燈」上宣導週知,並將辦理情形回覆本局。
正本:臺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中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臺中縣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臺中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均含附件)
市長 胡志強
附件:
內政部 函
地址:408台中市黎明路2段503號
聯絡人:蘇貴香
電話:04-22502157
傳真:04-22502372
電子信箱:gssu@land.moi.gov.tw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 月18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5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 旨:關於本(100)年5月1日實施「附屬建物屋簷及雨遮可登記不計價」政策,屋簷及雨遮登記面積如有發生誤差,如何找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00年4月19日消保法字第1000003347號函所附100年4月14日審查「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次審查會附帶決議辦理。
二、為防止建商灌虛坪及哄抬房價,採取預售屋買賣屋簷、雨遮所有權登記但不計價政策,業於100年3月24日公告,訂於今年5月1日生效,亦即自生效日起,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屋簷雨遮不計價之條款。按其應記載事項第4點(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第2款第2目規定,附屬建物面積,即陽臺、雨遮及屋簷面積。第6點第2款規定,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2%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2%),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無息於交屋時結算。第7點第2款第2目規定,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準此,屋簷及雨遮買賣時不計入預售屋買賣價格,登記面積如有發生誤差,買賣雙方自無找補。惟如面積減少時,買方得依民法第365條瑕疵擔保主張權利。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大安區安和路1段29號8樓)
副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本部地政司(中)(不動產交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