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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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張林傑
電話:04-22170717
電子信箱:m65218@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03 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價二字第100005370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 旨:有關「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簽約注意事項條正乙案,業經內政部100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94號公告發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
一、 依據內政部100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941號函辦理。
二、 檢附旨揭修正規定內容乙份供參。
正本:臺中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臺中縣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 會、臺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臺中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建築開商業同業公會、臺中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臺中市政府地政處
市長 胡志強
附件: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規定
第三條 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一)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_坪)。
(二)附屬建物面積,即陽臺__平方公尺(__坪)、雨遮__平方公尺(__坪)及屋簷__平方公尺(__坪),合計__平方公尺(__坪)。
(三)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四)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五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五條 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第六條 契約總價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三)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契約書範本提供消費者、企業經營者及社會大眾買賣預售屋時參考使用。
前項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