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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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臺中市西區華美西街一段142號4樓之1
受文者:臺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價二字第10101116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內政部92年11月28日從事納骨堂(塔)位使用權買賣之居間或代理業務解釋令業經廢止1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1543號函辦理,隨文檢附上開函影本暨附件影本1份供參。
正本:臺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臺中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臺中縣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市長 胡志強 出國
副市長蕭家淇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