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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台中市政府」公文-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

2012/7/9 / 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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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343臺中市西區三民路1段158號7樓
承辦人:張建玲
電話:04-22170715
傳真:04-22212012
電子信箱:dewy0928@taichung.gov.tw

403
臺中市西區華美西街一段142號4樓-1

受文者:臺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價二字第1010114729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有關「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於101年8月1日起應申報案件之認定及相關事宜一案,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1年7月5日台內地字第1010241729號辦理,  隨文檢附該函影本一份。
二、請本市公會轉知  各貴公會會員知悉,依內政部來函說明配合辦理。



正本:台中市地政士公會、臺中市大臺中地政士公會、臺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臺中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臺中縣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本府地政局地價科

市長 胡志強
 

 

正式上線網址- https://clir.land.moi.gov.tw/cap/

 

 

附件:

 

 

 

內政部  函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承辦人:何圳達
電話:02-23565269
電子信箱:moi1036@moi.gov.tw
傳真:02-23566230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05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1024172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於101年8月1日起應申報案件之認定及相關事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100年12月13日立法院修正通過,12月30日總統公布之地  政士法第26條之1、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  之1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有關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相關條文之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以101年6月27日院臺建字第1010135254號令核定為101年8月1日。自該日起應申報登錄之成交案件,買賣案件以登記機關該日起所收登記申請,登記原因為買賣之案件。租賃案件以該日起,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簽定租賃契約書之案件。代銷案件以該日起,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簽有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契約,所成交之案件。

 

二、又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3項「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為確認申報義務人,本部業以101年6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007號函發布修正土地登記申請書格式,增列「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及統一編號」及「不動產經紀業電話」2欄,請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登記案件收件時,如遇非地政士所送案件,應向送件人說明或提示,該案件如屬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請其於登記申請書上開相關欄位填載資訊,以利確認申報義務人及辦理後續申報登錄稽核事宜。

 

三、另有關申報書格式及填寫說明,本部業以101年6月18日台內地字第1010217549號令發布有案,為利相關業者及民眾申報填寫有參考依循,本部並已完成買賣、租賃及預售屋成交案件填寫範例,置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實價登錄專區(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ll.asp?cid=1465), 各單位可逕至網頁參考。

 

四、為因應上開條文之施行,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多加利用網路、跑馬燈、地方公益頻道等相關宣導通路,積極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宣導事宜。並請於相關單位網頁加入本部實價登錄網頁專區之連結(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ll.asp?cid=1465),俾利民眾查詢使用。



正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29號4樓]、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0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10號2樓-1]、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4台北市復興北路178號10樓之4]

副本:本部地政司【土地登記科、不動產交易科、資訊作業科、地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