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343臺中市西區三民路1段158號6樓
承辦人:朱俊鴻
電話:04-22170716
傳真:04-22212012
電子信箱:jacko1130@taichung.gov.tw
403
臺中市西區華美西街一段142號4樓-1
受文者:臺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價二字第101016836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有關以代理法院拍賣不動產投標為業務者,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1年9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719號函辦理,隨文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供參。
二、依內政部89年12月26日台內中地字第8980474號書函意旨,以代理法院拍賣不動產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稱之「經紀業」為之。是以,本府地政局將不定期進行轄內不動產經紀業及地政士業務檢查,倘經發現有違法代理法院拍賣不動產投標者,當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查處。
正本:臺中市地政士公會、臺中市大臺中地政士公會、臺中市直轄市地政士公會、臺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臺中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臺中縣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市長 胡志強
附件:
內政部 函
機關地址:台中市黎明路2段503
承辦人:蘇貴香
電話:04-22502157
電子信箱:gssu@land.moi.gov.tw
傳真:04-22502372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9月24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71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法拍所衍生的不動產交易爭議時有所聞,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落實轄內法拍不動產經紀業者之行政監督,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1年9月7日院臺消保字第1010143059號函所附101年8月17日審查「不動產委託標購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第3次審查會議結論辦理。
二、按本部89年12月26日台內中地字第8980474號書函示意旨,以代理法院拍賣不動產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稱之「經紀業」為之。又因法拍所衍生的不動產交易爭議時有所聞,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落實轄內法拍不動產經紀業者之行政監督。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本部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9年12月26日台內中地字第8980474號書函
【要旨】以代理法院拍賣不動產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稱之「經紀業」為之
【內容】一、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第7款及第32條規定略以:「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復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通說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債務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而以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52號及49年台抗字第83號判例參照);執行法院就抵押物所為之拍賣及投標人應此拍賣而為之投標,揆其性質原與買賣之法律行為無異,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設之標匭,既為強制執行法第87條第1項所明定,則書件密封投入標匭,即屬此項法律行為所應遵循之法定方式,違之者,依民法第73條前段之規定,其投標即非有效(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101號判例參照);倘投標人無法親自到場者,按強制執行須知第11點第4款規定,委託代理人到場,須提出委任狀;惟開標時代理人應即提出證明書以證明合法授權之事實,如未提出證明書,其代理權即有欠缺,其投標無效(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553號判例參照)。準此,本案法院拍賣不動產所為之投標,既屬買賣之法律行為,其以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性質上自為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代理業務,即與本條例所稱「仲介業務」無異。故以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為本條例規定之經紀業(公司或商號組織),並應僱用經紀人員執行該項業務,而其執行業務過程當受本條例之規範。至其服務報酬標準,應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計收之。
二、另查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受委託人之委託,得執行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土地測量事項或代理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行政、公證、監證、非訟等事項。據此,本案法院拍賣不動產代理投標業務,自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執行之業務有別,尚難謂有上開辦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