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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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劉源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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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各會員公會暨各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速 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房仲全聯榮字第101177號
附 件:
主 旨:茲就本全聯會對於制定晚上九點以後不擾民及不當擾民申訴制度之相關作為向 貴會闡釋,並請務必確實轉達各所屬會員知悉,並協助相關宣導事宜,請 查照。
說 明:
一、因佚來主管機關不時陸續接獲民眾陳情反映遭不動產業者或不明人士,不當利用第二類謄本之住址資料侵擾,並常起糾紛,主管機關屢來函告知希我不動產經紀業應予自律,惟侵擾事件仍層出不窮,嚴重影響本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之形象、聲譽。
二、由於主管機關屢獲民眾類此陳情,民怨日增,故於101年2月間召開會議研商後,認對不特定人揭示土地權利人住址資料,似違電腦處理資料保護法第8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之規定,擬將第二類謄本限提供與不動產權利有法律上關係之人申請取得,亦即取消一般人之申請權利。經本全聯會於會中極力表達反對下,會中決議同意維持開放第二類謄本仍可供任何人申請之規定,惟本全聯會必須研擬改善方案及具體修正相關法規,來避免類似之情形再度發生。
三、承前所述,全聯會為提升服務品質樹立優良形象且維護本產業尊嚴下,提出不當擾民申訴制度及擬將晚上九點以後不得開發案源納入倫理規範,透由自律及提供申訴管道,來取得主管機關不取消第二類謄本之限制規定。
四、鑒於本全聯會之陸續改善措施,目前已獲得主管機關之支持及民眾之理解,希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應嚴格遵守晚上九點不擾民之規範,否則一旦因我不動產經紀人員不遵守規範持續為擾民行為,若因此被取消二類謄本之利用,其將來後果將由我不動產經紀業共同承擔,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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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各會員公會暨各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理事長 李同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