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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全聯會」公文

2012/11/8 / 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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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會  址:100台北市北平東路20號7樓

信  箱:andy.liou@taiwanhouse.org.tw

承辦人:劉源隆

電  話:02-23582535

傳  真:02-23582536

 

受文者:各會員公會暨各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速    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房仲全聯榮字第101202號

附    件: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增訂條文對照表

 

主  旨:有關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增訂條文業經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檢送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增訂條文內容,敬請轉知各會員並加強宣導,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茲為提升本業「服務品質」,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未完成修法前本全聯會先行將「落實不動產經紀人於不動產交易過程的責任」、「不動產仲介業及不動產經紀人員自律」之各項內容納入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以表提升素質之決心,故於101年9月27日第六屆第六次會員大會針對交易過程及自律部份增訂相關條文,並獲通過在案,合先敘明。

 

二、本次會議共增訂不動產經紀業倫理第17條至第23條共計7個條文,其條文內容包括:

1.經紀人應對於不動產各式契約書簽訂後加以審核,故不得事先於空白契約書上簽章。

2.不動產說明書應於簽訂契約時即應交付,不得事後補送。

3.經紀人員應解說不動產說明書及規定解說人亦應於不動產說明書簽章。

4.為禁止不動產仲介業者及不動產經紀人員以不當或不法行為騷擾客戶,故訂立條文規範。

5.在開發新案源之過程中如未能注意客戶之感受及需求反而造成客戶之困擾,引起客戶之抱怨,不但無法達成受託銷售之目的甚至對於整體不動產經紀業均產生負面印象,爰增訂九點以後不擾民之規範。

6.不動產經紀人員不宜以不當手法賺取差價,損害買賣雙方的權益,遂增訂相關之規範。

7.不動產經紀人員應有責任維護不動產交易的安全及維護雙方權益的義務,遂增訂規範條文。

 

三、由於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增訂條文係我不動產經紀業之重大改革,仍需事先籌措準備及宣導,故敬請各會員公會週知所屬會員即早因應,預計將於102年1月開始施行。

 

正本:各會員公會暨各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