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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要依法 守護環境靠你我

2020/7/2 / 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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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他地上物恢復原狀。如不依限辦理,並得按次處罰或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土地要合法申請使用,以免受罰喔!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地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