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訊息

 會務訊息 / 首頁

農牧用地上舊有建築物具合法文件者

2021/1/16 / 訊息公告

回上頁

農牧用地上舊有建築物得提具下列時間點前已存在之合法證明文件,洽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1.民國621224:經銓定112等則之「田」地目土地及內政部指定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豐原區、大里區、霧峰區、太平區、潭子區、烏日區及大雅區。

2.民國6511:經銓定為1326等則之「田」地目土地

3.民國6961:非屬上列二款之非都市土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https://www.land.taichung.gov.tw/news/?mode=data&id=6118&parent_id=10003&type_id=10004&vc=fa4c675e91b4abf817bae92fc78795d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