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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代收稅款處繳納的稅單收據要保存5年喔!

2021/1/8 / 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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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忘了繳納稅款或代收稅款處漏讀條碼等因素,都可能是導致欠稅的原因,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的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5年。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欠稅之徵收期間為5年,為避免將來與稽徵機關查證欠稅時引起紛爭,納稅義務人對於納稅收據應至少保存5年。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於繳納稅款後,妥善保管繳納收據5年,除了至金融機構繳稅外,也可利用多元繳稅方式,以網路代替馬路,選擇最便利的方式完納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https://www.tax.taichung.gov.tw/1698287/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