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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證照效期延長公告

2021/7/13 / 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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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證照效期延長公告


營業員&經紀人證照有效期限介於110年5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得一律延長至111年1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期限內得繼續合法執行業務。


依上述規定申請換發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時,其核發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之效期,應回溯自現有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翌日起算。


上開所訂111年1月1日之日期,如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者,另行通知。


另疫情期間如有辦理訓練課程,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相關防疫措施,配合辦理。